文章目录

    造价鉴定意见中的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分别是什么?

    定义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鉴定意见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确定性意见系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做出的断然性结论,是鉴定人根据送检材料,经过严密的计算和分析,对工程造价得出的唯一、明确的结论。其核心特征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计算过程符合规范。当工程量清单明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变更签证手续完备且各方无争议时,鉴定人应当给出确定性意见。这是效力最高的一种形式。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程序合法、逻辑严密,通常会直接采用该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推断性意见系造价鉴定人在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鉴定人根据工作经验作出的推断意见,是指在某些关键证据缺失或现场已被破坏(如隐蔽工程无法开挖)的情况下,鉴定人利用已知事实,结合专业经验、行业惯例和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核心特征为带有一定的预测性或推测色彩。鉴定人通常会使用“推断”、“参照”、“估算”等词汇。鉴定人在发表推断性意见时,必须在报告中详细说明推断的理由、依据及逻辑过程。法院对此类意见的审查会更加严格。
    选择性意见系合同中或者鉴定事项中内容相矛盾,鉴定人按照不同内容分别鉴定所作出的供委托人选择的意见,又称“二选一”意见,是造价鉴定中极具特色的一种形式。当案件存在尚未解决的法律定性问题时,鉴定人会针对不同的法律认定结果,给出不同的数额方案。鉴定人只负责“计价”,不负责“裁决”。最终选择哪一个方案,由法官根据庭审确定的事实进行定夺。

    实务情形

    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通常是因为:证据罗列不全,导致鉴定人只能给出推断性意见;法律定性模糊,鉴定人为了规避越权裁决的风险,给出选择性意见;部分定额子目套取不符合现场施工情况或者工程费率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取费。
    作为建设工程案件的参与者,理解上述三种意见对工程而言至关重要。在施工过程中,务必做好过程资料(签证、变更、会议纪要)的留痕,这是获得确定性意见的基础。如果案件涉及合同效力争议,律师和造价师应当协力合作,确保选择性意见的每一个“前提条件”都对己方有利。尽量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的推断,因为推断往往伴随着风险和误差。